伊利被注册成水龙头商标 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发布时间:2010-4-30 10:39:17 点击数:
导读:  作者:李芹郭京霞陈文煊浙江省温州市一水暖经营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YiLi+伊利”商标,用在冲水马桶、水龙头等卫生设备上,获得商评委裁定通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

 

 作者: 芹郭京霞 陈文煊

 浙江省温州市一水暖经营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YiLi+伊利商标,用在冲水马桶、水龙头等卫生设备上,获得商评委裁定通过。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随即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伊利公司不服商评委“YiLi+伊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案,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200062,尤某以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名义申请 “YiLi+伊利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等。后伊利公司以“YiLi+伊利商标与其1991108申请注册的、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指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的伊利商标相冲突,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05119,商标局认定,伊利公司的引证商标虽然属于驰名商标,但其赖以知名的商品是冷饮,与水龙头等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水龙头等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伊利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095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由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水龙头等,与伊利公司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加之确有美国伊利运河等称谓,伊利一词未与伊利公司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误以为源自伊利公司,从而误导公众损害伊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

    伊利公司不服商评委该复审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的知名度因其商品为民众日常生活所需品,商品受众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且其使用的时间、地域跨度十分长远和广大,故此其伊利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当他人将伊利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领域的商品上时,难免使人将其与伊利公司的伊利商标发生联系。伊利二字虽有美国五大淡水湖的伊利湖伊利运河中的中文译文伊利与之相同,但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知晓伊利牌奶制品的消费者数量远远高于知晓美国伊利运河的人数,对伊利的使用已产生并具有唯一对应于伊利公司产源的标识性效果。

    尤某将伊利作为水龙头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带来了减弱伊利作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其使用在卫生器械和设备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不洁物发生联想;同时也因伊利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伊利公司有理由认为,尤某的这种使用行为无形中利用了伊利公司伊利商标的市场声望,无偿占用了伊利公司的利益成果。据此,北京一中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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