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牛肉注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顾建兵 徐振宇  发布时间:2017/9/18 10:19:34 点击数:
导读:牛肉注水

 20145月至6月期间,汤某租下南通市区任港街道节制闸东路10号,原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的仓库,作为屠宰肉牛的屠宰点,与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使用该屠宰点屠杀肉牛。20155月,三人为了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屠宰点的屠宰工人通过给肉牛注水的方式来增加重量,赚取黑心钱。据汤某等人的供述称,每天下午,通过向活牛胃部插管给活牛进行初步灌水,待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后,于次日凌晨将肉牛宰杀。将牛杀死后,用刀把牛脖子动脉血管割开,再用铜头的塑料管接入牛脖子上的血管,用水泵往牛体内注入自来水和生粉的混合物,进行二次注水。

    见有利可图,20155月至12月期间,侯某、汪某、杨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亦先后加入该屠宰点,他们还分别雇佣了5名工人,负责宰牛及注水。宰杀好的肉牛以半头为一份,采取抓阄的方式进行分配。此外,购买活牛的钱款由汤某等7人以各自分得的牛肉的重量按比例出资。分得的牛肉各自在市崇川区端平桥农贸市场的摊位销售,销售款归各人所有。仅仅在20162122016425日期间,汤某生产、销售的注水牛肉就达到14682斤,他以23元每斤的低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3.76万余元。

    20164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屠宰点查获尚未宰杀的活牛9头,用于给活牛及牛肉注水的水管、水泵等物品,以及已宰杀注水的肉牛3头,重量分别为628斤、637斤、599斤。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水分含量分别为77%80%82%。当天,汤某被警方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采取向牛体内注水的方法掺假、掺杂,增加牛肉重量,并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7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汤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汤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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