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8/9/25 14:04:19 点击数: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该职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受伤职工年薪十万元的自述,裁定单位以此为基数计付工伤待遇,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维持的终审判决。

崔某在为某建筑公司一项目施工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工伤待遇,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十万元,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均由建筑公司保存,自己并不掌握,故无法提供证据。现建筑公司对崔某主张年薪10万元的工资标准持有异议,应当提供上年度工资发放记录,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崔某自述的十万元年薪亦与当地建筑行业的行情相符,故推定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十万元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60278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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