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同意调岗不等于同意调薪的

  发布时间:2016-9-19 20:25:41 点击数:

  某员工怀孕后,单位与之协商将其调至其他岗位,获得同意后,员工岗位被调。可是刚刚调完工作岗位,公司就立即降低了其薪酬,称员工同意调岗就意味着同意降低薪酬,近日,经仲裁和诉讼,经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其擅自降薪期间员工应得的工资差额。

  潘女士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潘女士工资为每月3000元。第二年潘女士怀孕,在其怀孕4个月时,公司与之协商后对其岗位进行了调换。随后又将其工资降低至1500元。不久,公司再次将潘女士工资降低至1000元。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潘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潘女士的申诉请求。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中,公司主张降低工资、调整岗位经公司集体确定,且经过潘女士签字认可,符合法定程序,但双方皆认可的《员工内部调岗通知》显示潘女士仅表示“同意调岗”。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降低潘女士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公司主张潘女士同意调岗便意味着同意调薪于法无据。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补发潘女士降薪期间工资差额1.75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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