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现场逼亲属还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5-7-17 11:09:56 点击数:

   2014626日,原告胡琨在中金华庭小区新房筹办结婚仪式。上午九时许,被告成亚军、成军祥带人举着自制的老赖于桂珍借钱不还的标牌来到新房所在小区讨要债务。胡琨为使结婚仪式顺利进行,同成亚军、成军祥进行协商交涉。协商的结果是由胡琨向成军祥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胡琨今天自愿将名下一辆(豫M99922)轿车抵押给成军祥,胡琨,2014.6.26,替母亲还账,如母亲不还,我自愿替母亲还20万元。胡琨将其所有的豫M99922号轿车交成亚军、成军祥开走。现胡琨以保证书系其受成亚军、成军祥威逼所写,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胡琨系于桂珍之子。20121126日,窦文超向成军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成军祥伍万元整,还款日期1226,于桂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415日,于桂珍向成军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成军祥现金拾万元整2013912日,于桂珍向成军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成军祥现金伍万元,月底还清

    裁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告胡琨于2014626日向被告成亚军、成军祥书写的保证书;成亚军、成军祥向胡琨返还其扣押的豫M99922轿车一辆。

    宣判后,成亚军、成军祥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婚礼现场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婚礼主办方索要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强迫他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胁迫行为。为了婚礼顺利进行而当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建锋 乔建刚

上一篇:干洗店造成衣物损坏怎么赔 下一篇:出租房屋发生火灾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