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事故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6-8-12 9:18:33 点击数: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一篇:2016年宁波慈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下一篇:慈溪交通事故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