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系安全带乘客承担10%损失
2017年初的一天,洪雷为马睿介绍工地,前往洽谈途中,马睿邀请任俊同往,返程时任俊驾驶车辆,洪雷乘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带。任俊驾车行驶中追尾黎剑驾驶的车辆,造成洪雷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任俊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黎剑在车道内停车负次要责任,洪雷无责。一审法院认为,对洪雷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任俊应承担主要责任,黎剑应承担次要责任,洪雷忽视安全,未系安全带,存在一定过失,酌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洪雷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虽然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负责任,但其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故一审法院酌定洪雷自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确认。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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