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具的借条另一方(老公或老婆)要还吗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2016年4月之前,浙江省内法院都是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由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是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用举证。但从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院长信箱”栏目登载了《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之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由配偶一方提出证据举证,如配偶一方不能举证是债款人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偿还。
附最高院答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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