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同彩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11/26 15:41:20 点击数:

    恋爱期间,男方十分爽快的转给女友15万元,让她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分手后,他以涉案钱款属于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两人恋爱期间对女友的消费性馈赠,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南通本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给付施女士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储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施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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