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作者: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9-12-30 11:10:31 点击数:
导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1、为委托方就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2、为委托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3、为委托方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帮助委托方建立和…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不限于:
1、为委托方就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为委托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为委托方草拟、审查、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帮助委托方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4、为委托方涉及的工商、税务、劳资、环保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5、为委托方催收应收账款,协助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6、应委托方邀请,参与磋商、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相关合作文件;
7、应委托方要求向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催告函、协商建议函等;
8、为委托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中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律师意见书;
9、为委托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0、为委托方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委托方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1、作为委托方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12、为委托方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法律、法规信息,国家政策信息;
13、协助委托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14、应委托方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由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约定,一般包括如下几种服务方式:
1、 顾问律师定期到聘任公司服务,比如每月1-2次;
2、顾问律师通过电话、传真、E-mail与聘任单位联系,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3、聘任单位人员直接到顾问律师办公室接受法律服务;
4、企业规模大,法律事务特别多的聘任单位,可以要求派顾问律师常驻聘任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无特殊情况,聘任单位随时需要,受聘律师应该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具体服务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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