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慈溪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 疗 待 遇 |
挂号费 |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因工出差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70% |
|||||||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
辅助器具费及康复医疗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不 变 |
用 人 单 位 |
||||||
生活不能自理 的 |
护 理 待 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 残 待 遇 |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
一级 |
27个月 |
45495 |
本 人 工 资 或/1685元/月 |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
|||
二级 |
25个月 |
42125 |
|||||||
三级 |
23个月 |
38755 |
|||||||
四级 |
21个月 |
35385 |
|||||||
五级 |
18个月 |
30330 |
|||||||
六级 |
16个月 |
26960 |
|||||||
七级 |
13个月 |
21905 |
|||||||
八级 |
11个月 |
18535 |
|||||||
九级 |
9个月 |
15165 |
|||||||
十级 |
7个月 |
11795 |
|||||||
伤 津 残 贴 |
一级 |
90% |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定期调整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011年慈溪市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月) |
||||
二级 |
85% |
|
|||||||
三级 |
80% |
|
|||||||
四级 |
75% |
|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支付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 |
60% |
||||||||
生 护理 活 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1404元/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08元/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1123.2元/月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842.4元/月 |
|||||||
工亡 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9109*20=382180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2808*6=16848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674元/月 505.5元/月 168.5元/月 |
本 人 工 资 |
总和不超过本人工资 |
|||||
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补 伤助 医金 疗 (社保基金支付) |
五级 |
30个月 |
84240 |
浙政发[2003]52号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除重合部分外依法享受其他待遇(双重赔偿)。(自 |
||||
六级 |
25个月 |
70200 |
|||||||
七级 |
10个月 |
28080 |
|||||||
八级 |
7个月 |
18256 |
|||||||
九级 |
4个月 |
11232 |
|||||||
十级 |
2个月 |
5616 |
|||||||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
五级 |
30个月 |
84240 |
||||||
六级 |
25个月 |
70200 |
|||||||
七级 |
10个月 |
28080 |
|||||||
八级 |
7个月 |
19656 |
|||||||
九级 |
4个月 |
11232 |
|||||||
十级 |
2个月 |
5616 |
|||||||
农民工一次性待遇或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
法律依据 |
伤残级别 |
待遇基数(年社平工资倍数) |
|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 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 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 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
||||
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
一级 |
16 |
539136 |
||||||
二级 |
14 |
471744 |
|||||||
三级 |
12 |
404352 |
|||||||
四级 |
10 |
336960 |
|||||||
五级 |
8 |
269568 |
|||||||
六级 |
6 |
202176 |
|||||||
七级 |
4 |
134784 |
|||||||
八级 |
3 |
101088 |
|||||||
九级 |
2 |
67392 |
|||||||
十级 |
1 |
33696 |
|||||||
沈建飞律师
咨询电话:13867820320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旧宅路1号一楼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慈溪市客运西站西南200米、金碧湾洗浴中心往西100米,G329国道慈百路南面,原慈溪市港航管理处),因律师有事外出,来之前先约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