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汇票非善意 票据权利不能享
2007年8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票据追索权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涉案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属于浙江长兴锦诚耐火材料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锦诚公司因交易关系取得票据而成为票据权利人。一般情况下,行使票据权利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但特定情形下会发生票据权利与票据占有相分离的情形。在占有人取得票据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失票救济程序继续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以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恢复对票据的占有。本案中,叶某虽然接受转让时支付了对价,但其与张某并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视为善意取得。因此,叶某不应享有票据权利,相关票据权利属于锦诚公司所有。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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