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8 8:16:43 点击数:
导读:慈溪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有新规定 慈溪新闻网 见习记者柴立金通讯员宋瑞君目前农村村民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建房现象普遍存在,去年底慈溪土地管理部门开始对部分超面…

 

慈溪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有新规定

 

 慈溪新闻网  

 见习记者 柴立金 通讯员 宋瑞君

   目前农村村民超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建房现象普遍存在,去年底慈溪土地管理部门开始对部分超面积建房的农村村民住房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此房管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决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办理房屋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按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同时在土地证记事栏注明该宗地面积及未确权土地面积的超面积,当事人还应申报申请登记房屋的具体部位。农村村民自建房建筑面积超批文办理房屋登记后,当事人需分割转移的,原初始登记房屋部位不能改变。分割后的土地证与房屋初始登记的部位不一致的,应先调整土地证。

   
在慈溪,经城建、土管部门批准居民可将分析(继承)所得房屋 (未办理房屋登记)进行原拆原建,但当事人无法提交所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不能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征对上述情况,现房管部门规定上述拆建房屋可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析人(被继承人)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房屋分析 (继承)事实的证明后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至于在建房审批时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外迁成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办理自建住房房屋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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