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七成劳动者拿不出加班证据

  发布时间:2010-10-26 9:28:15 点击数:
导读:近七成劳动者拿不出加班证据记者李琼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加班费举证的规定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

 

近七成劳动者拿不出加班证据

记者李琼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加班费举证的规定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劳动者普遍认为,劳动者想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难度很高,再要去进一步证明单位故意隐瞒,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你所在的单位有何加班凭证?”问题中,38%的受访者选择了打卡29%的选工作记录,仅有6%不到的选择了加班申请单

     建议:做个保存证据有心人

  有多年处理劳动纠纷案例经历的律师表示,他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不过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再就是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对于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门,而不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外,考勤记录的内容如何写以及诉讼中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用人单位具有主动性。书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目前的用工制度下几乎没有,更多的是口头通知。至于单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张权利或该同事已调离该单位的,实践中没有几个人会作证,因为一旦作证既得罪人还丢了饭碗。

  这两天,张先生正在整理他一大堆待报销的出租车发票,每个节后,这已经成为了他的必修课。而这次报销,张先生特地长了个心眼,悄悄复印了一下自己的报销申请单。这是我国庆加班打车的报销申请,万一以后跟单位有啥加班报酬纠纷,就是个凭据,我得自己留一手。

  法律专家表示,张先生的举动值得学习,这也提醒了劳动者,事后追索加班费,一定要事先做个证据的有心人。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对加班事实给予充分重视,最好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这一事实,完善相关手续。即便是临时通知加班,事后也要与用人单位就加班事实加以确认;另外要注意保存和收集有关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比如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所发的工作邮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

   两种方式可以维权

  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劳动者应该怎么维权呢?有两种维权方式,一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另外就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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