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0-12-12 20:35:05 点击数:
导读:  1.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3.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

 

  1.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3.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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