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 【题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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