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0-12-13 10:16:55 点击数:
导读: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606  【实施日期】2000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606

  【实施日期】2000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
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
的解释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
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
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
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
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
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
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
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
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
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
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
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
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
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
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
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
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
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
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
大麻“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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