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0606 【实施日期】2000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 2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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