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3 10:07:25 点击数:
导读: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6日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现经研究,本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仍按…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 16日法释(2002〕18号《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结合本省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现经研究,本省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仍按浙高法(199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二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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