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轻伤害案件的管辖、共同伤害行为的认定 二、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的认定# Y. Q, s) P8 U! t. g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只有一人次,但具有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情节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的管辖7 {% }! i4 P6 ?/ g’ O; J% T1 ]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 9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 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0 U( K1 |9 R; W/ Y& j% V 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F" k$ I4 F6 [0 }; R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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