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13 14:36:29 点击数:
导读:  1.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3.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1.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3.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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