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122 【实施日期】20001128 【题注】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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