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自毁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怀疑妻子“不忠”,吴某一怒之下放火烧了夫妻二人苦心经营十余年的产业,他人财产也遭殃及。近日,经富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回放:
十多年前,吴某和妻子在富阳春建乡办了一个竹器厂。2008年,吴某在诸暨又开了一家新厂,老厂就由妻子管理。随后,妻子将其中两间闲置老屋出租给了胡某,胡某开办了一家竹筷厂。
去年年初,吴某发现妻子与他人有染,夫妻感情顿时有变。去年3月25日早上,吴某再次和妻子发生争吵,吴某扬言:“我要把房子烧了!”妻子针锋相对:“你来烧好了!”于是,吴某从诸暨赶到富阳,叫出屋内的人,用汽油将厂房点燃,随后驾车离开。
去年12月,吴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火灾导致整幢老屋及屋内财物全部烧毁,其中胡某租用部分房屋开办的竹筷厂,被烧毁设备、产品、材料、家电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吴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放火罪?因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
所以,并非所有放火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吴某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他在放火前叫出了房屋内所有人员,且吴某的放火行为除了造成房屋本身和屋内设施的烧毁外,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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