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农田建厂房 单位个人俱领刑

  发布时间:2010-4-30 14:45: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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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史建颖)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占土地案,大地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20万元,大地公司负责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顾某是上海大地公司的负责人,20056月,顾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以公司名义租用了上海市嘉定区某村35.15亩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20061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部门在动态巡查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后,两次责令其停止施工,但该公司在短暂停工后又继续施工。经有关部门测量、证实和检验,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系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测面积42.21亩,该农用地已遭严重毁坏,不能进行耕种。20064月,该公司在接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部门调查时,供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大地公司在公司经营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顾某作为被告单位大地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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