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打工故意不签合同 中途辞职索要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0-5-29 10:06:09 点击数:
导读:沭阳现与企业“闪电分手”劳资纠纷案本报讯(记者娄银生通讯员郑占均)员工应聘进公司打工却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中途与公司“闪电分手&rdq…

 

沭阳现与企业闪电分手劳资纠纷案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郑占均)员工应聘进公司打工却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中途与公司闪电分手,提出辞职获准后不久便诉讼索赔。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第4起这样的劳资纠纷,判决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10835元。

  20091月,原告张某通过招聘到被告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任检验员,时因被告尚未正式生产经营,故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承诺正式生产后签合同。被告按月平均工资985元标准发放原告每月工资。年底,被告正式投产,通知张某签合同时,张表示要等过年直接签2010年的合同。今年227日,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递交辞职申请,经被告同意后于第二天离开单位。32,原告提起诉讼,以自己到被告单位工作1年零1个月,被告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10835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985元,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77.5元。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在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与原告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系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又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不应支持。故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给原告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1083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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