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导致车辆贬值 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10-6-18 15:12:11 点击数:
导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二审,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二审,法院当庭宣判,认定受损车辆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事故责任人应当对车辆贬损进行赔偿,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肇事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5月,陈某驾驶的货车因操作不当与郑某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发生追尾相撞,经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责。后郑某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确定越野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为3.27万元。其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郑某将陈某、货车登记车主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3.17万元、车辆贬值损失3.27万元、车辆评估鉴定费3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并确定郑某的全部损失为6.59万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依评估报告确定为3.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承担事故全责。该货车系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且登记车主也为运输公司,因此,除去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部分,运输公司及陈某对郑某的其余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郑某4.174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直接赔付郑某2.416万元。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冯 陈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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