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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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王 琪)一名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不合格的食品后,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的赔偿。在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前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此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尚某在诉状中称, 被推上被告席的某超市当庭承认了原告购买的商品确实是在被告处购得,但他们表示,商品在送检的过程中是否经过二次加工不得而知,同时认为原告并没有因为食用莲子而造成身体的实际损害。他们还认为,原告购买大量莲子后主张10倍赔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的赔偿,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在这起案件审结之后,记者采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常静。常法官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于 常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消费者依据此法维权的案件逐步增多。特别是该法有10倍赔偿金的规定,就是期望通过重罚生产和销售环节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如果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一般只要持有购物小票或发票以及所购物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像本案中,消费者将购物、送检行为予以公证的还是较为少见的。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已经熟知了法律,掌握了维权的方式方法。 常法官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能够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加强社会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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