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房扫雪摔落身亡 遗腹子降生主张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0-6-18 15:32:54 点击数:
导读: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抚恤金争议案,法院认定职工因工伤死亡,其遗腹子在出生后依照行政法规享有主张抚恤金的权利,在遗腹子出生前已作出工伤赔偿…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抚恤金争议案,法院认定职工因工伤死亡,其遗腹子在出生后依照行政法规享有主张抚恤金的权利,在遗腹子出生前已作出工伤赔偿生效裁判文书的,不影响其另行主张权利。

   石巍是湖北蒲圻起重机械公司的职工。200822上午,石巍在厂房顶部清扫房顶积雪时由于脚下所踩的阳光板破裂,从9米高的房顶摔到地上摔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蒲圻起重机械公司支付石巍因工死亡各项补偿费32万元,含丧葬费、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00823,蒲圻起重机械公司分两次共支付了33万元(比调解书多支付1万元困难补助)。2008224,石巍之妻邹云丽在医院做B超检查,发现怀有身孕。

   200848,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石巍因工死亡。2008414,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蒲圻起重机械公司支付石巍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47574元,石俊杰(石巍之子)抚恤金32256元。

  20081016,石巍遗腹子石依曼出生。2008年底,石依曼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蒲圻起重机械公司支付抚养费78309元,法院于20091月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无法律依据,而支付抚恤金应按劳动法规先经仲裁程序为由驳回石依曼的起诉。20093月,原告向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石巍因工死亡补偿争议经双方协调补偿的金额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案件已处理终结为由,对石依曼抚恤金争议案决定不予受理。于是,石依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蒲圻起重机械公司依法支付其抚养费、抚恤金93882.24元。

  赤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父亲石巍因工伤死亡时,原告的家人和蒲圻起重机械公司均不知道原告的母亲怀了原告,故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补偿费不应包含有原告的抚恤金。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遗腹子。至于调解时补偿费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则是双方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协商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影响原告出生后依法取得抚恤金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蒲圻起重机械公司支付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蒲圻起重机械公司支付原告抚恤金93882.24元。

  蒲圻起重机械公司不服,向咸宁市中院提出上诉,咸宁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 力)

  □连线法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以,遗腹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石巍因工死亡时石依曼并未出生,但石依曼出生后即属于石巍供养亲属范围,石巍死亡后,石依曼即享有相应的抚恤金。且工伤事故发生后,石依曼的母亲并不知道有石依曼的存在,并未单独就遗腹子的抚恤金主张权利,因此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中亦未包括石依曼的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其遗腹子在出生后依照行政法规享有主张抚恤金的权利,在遗腹子出生前已作出工伤赔偿生效裁判文书的,不影响其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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