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强行索要万元生意损失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6-18 16:27:47 点击数:
导读:作者:祝文权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对方根据事故责任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无可厚非,但从河南睢县来姚务工的郑某,却在儿子发生一次轻微交通事故后得理不饶人,不仅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还以修车耽误生意为…

作者:祝文权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对方根据事故责任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无可厚非,但从河南睢县来姚务工的郑某,却在儿子发生一次轻微交通事故后得理不饶人,不仅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还以修车耽误生意为由,要求赔偿生意损失一万元,遭对方拒绝后还用言语相威胁,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郑某今年45岁,来余姚好几年了,平日做些小生意。生活稳定后,他把年满20岁的儿子也带到了余姚。为了方便做生意,今年3月,郑某花3万多元钱,买了一辆新的面包车。 

     36上午,郑某的儿子开着刚买的新车去联系业务,在路上不慎与林某驾驶的侧三轮车发生刮擦,当时郑某的面包车被刮花了,车门出现凹陷。由于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让他们自行协商解决,林某当场答应承担面包车的修理费。 

    车子很快被送到了修理厂,郑某提出自己的车是新的,要求更换损坏的车门而不是修复,林某同意支付3800元车门更换费。后来,郑某觉得光赔偿面包车的损失还不够,他又提出,面包车是刚买来做生意的,现在因为车辆被撞坏需要修理,耽误了生意,对此造成的损失,林某应该予以赔偿,为此,他开价一万元。 

    刮花了车门,本来修理费只要800元,现在已经满足对方重新更换车门的要求,怎么还要一万元的生意损失费?对郑某的无理要求,林某坚决拒绝。 

    见林某不肯赔偿,恼羞成怒的郑某威胁林某,说如果不支付一万元的损失费,就要给林某一点颜色看看。遭到威胁后,林某选择了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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