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经邻居同意 期限不超五年

  发布时间:2010-6-29 11:13:15 点击数:
导读: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十一次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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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一次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你将住宅出租出去给人商用的话,需得到邻居的同意。

  《条例》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同时,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此外,《条例》还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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