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29 15:32:25 点击数:
导读:财税〔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

财税〔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715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年六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