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样借钱不犯法
浙江省高院“指导意见”给中小企业融资吃颗“定心丸”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怎么区分?“指导意见”:我们给你划条线
在民间资本极其活跃和丰厚的浙江,民间融资是许多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重要渠道。仅以地处浙西的丽水市为例,省银监局调查显示,该市2007年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100亿元。民间融资现象在此可见一斑。
但是民间融资常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同样是丽水市,2007年以来,该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案件高发,其中不乏影响全省的大案。
如此高发的民间融资行为中,到底哪些是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哪些又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行为?
丽水市中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一度高发的集资类案件也曾经让法官颇为头疼。目前,要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涉及到民刑交叉问题,这不是一个法官所能够完全化解的矛盾。
解答:“指导意见”对此提出了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要求: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
这就是说,如果企业因经营需要向亲戚朋友筹集了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资金也主要用于了生产经营,但结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归还借款的,不再以犯罪处理。
企业之间借来借去,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吗”“指导意见”:不会都按“无效合同”处理
A企业因发展生产经营所需,向不差钱的B企业借款50万元,借期1年,并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的利息。B企业同意后,双方签下借款协议,并依约履行。但是1年期满后,A企业经营不善,无力还款。B企业诉至法院,要求A企业还本付息。
类似的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现象屡见不鲜。但是,B企业的诉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也是审判实践难点。出于周转资金需要,企业间相互借贷,是我省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显著特征。”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以前通常认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一律无效。
但是学界一直对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不能一律将这类合同认定为无效。
解答:
“指导意见”明确,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有了这一保障,中小企业之间自由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就获得了司法的支持和认可。B企业不用再担心自己的借款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当然,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资金拆借活动的,仍要依法制裁。”章恒筑说。
虞老板问: “联保”司法认可吗?“指导意见”:给你一颗“定心丸”
虞老板在苍南办了一家印刷油墨厂,尽管目前厂子还很小,但虞老板还是相当憧憬自己的事业能在不久的将来有个飞跃。虞老板是个谨慎的人,油墨厂开办至今尚未向银行贷过款,也没有向其他人借过款。
“像我们这样的小厂,贷款很麻烦的。”虞老板想过,今后厂子要想办大,光靠自己手上的那点资金肯定不行,融资,将是他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虞老板的问题也是很多中小企业主共同的问题。为了给中小企业主解决融资难,各种金融创新应运而生。“网络联保”就是其中之一。该种融资方式是阿里巴巴与银行共同研发并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这是一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的贷款产品,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之间实行风险共担。当联合体中有任意一家企业无法归还贷款,联合体其他企业需要共同替他偿还所有贷款本息。
初闻这种形式时,虞老板一方面感到办法不错,一方面又感觉吃不准:“这种融资形式,法律上究竟承认不承认啊?”虞老板的这个顾虑一度影响了几个同样办企业的亲戚朋友。
解答:“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依法保护具有浙江特色的企业“抱团担保、增信”、“网络联保”、“桥隧模式”和“路衢模式”等金融创新行为。
据悉,截止到今年2月中旬,3500家中小企业通过“网络联保”的方式融资75亿元。“指导意见”让他们吃了“定心丸”。
“现在既然法院都已经明确了,那我们以后也可以考虑。”虞老板说,这样一来,他和几个亲戚朋友就可以放心“抱团”融资了。
■本报首席记者余春红通讯员孟焕良余建华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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