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误区影响劳动者带薪休假

  发布时间:2010-9-27 17:50:01 点击数:
导读:调换单位、未予申请、自动解约■通讯员陈昶屹  误区一换单位年限要重新计算  案例:王先生2008年1月开始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干了1年零9个月。2009年10月1日跳槽到一家酒店工作了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年…

 

调换单位、未予申请、自动解约
 
通讯员陈昶屹
  误区一换单位年限要重新计算 
  案例:王先生2008年1月开始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干了1年零9个月。2009年10月1日跳槽到一家酒店工作了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年休假。 
  因王先生累计工作的时间为1年9个月19天,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2009年他在该酒店的剩余日天数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总计92天。因此王先生在2009年的休假天数应为:(92÷365)*5=1.2天,即王先生在2009年仍可以在该酒店休1天的带薪年休假。 
  法官说法:实践中,职工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计算年休假天数比较明确,但因换单位,新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让休年休假,而且重新计算劳动者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年休假天数的依据,这种做法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误读。 
  实际上,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误区二当年未申请视为自行放弃 
  案例:小李是一家个体餐馆的小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已经在该餐馆连续工作满2年。2009年8月,小李向老板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结果老板说饭馆正值旺季,要求小李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工资。但其后未兑现诺言。于是小李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却说小李没有提出休假要求,所以小李无权主张补偿权利。 
  其后,小李将老板告上了法庭,老板无法举证证明曾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或小李明确表示放弃休假的事实,最终法庭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敢跟老板申请年休假或申请了老板不批准,事后,老板往往以劳动者未申请为由,认为劳动者自动放弃休假的权利。实际上,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完成的。 
  因为,让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并非必须由职工主动申请,即使职工没有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 
  误区三自动解约不用付报酬 
  案例:2009年7月,小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单位为其结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认为,小陈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陈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小陈累计工龄已有11年,她2009年应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在端午节她休过5天年休假。小陈2009年在该单位的工作天数是200天,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200天/365天)*10一5=5.4一5=0.4天,而0.4天不足1整天,故该单位虽无需支付小陈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该单位提出不同意支付的上述理由却是不正确的。 
  法官说法:实践中,对于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通常认为因法律未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视为员工自行放弃当年带薪休假的权利,无需折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实际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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