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立案一庭原副庭长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0-9-27 18:49:34 点击数:
导读: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杭州中院对浙江省高院立案一庭原副庭长潘华山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合议庭经过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杭州中院对浙江省高院立案一庭原副庭长潘华山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合议庭经过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潘华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5万元。被害人亲属、被告人家属及部分新闻媒体旁听了庭审及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潘华山于20085月,担任省高院审理的由钱朝魁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肥东县东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州市南浔镇北客运服务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审判长。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潘华山多次违纪私下接触钱朝魁,其间钱朝魁许诺如申诉成功,将按30万元申诉标的的10%给予好处费。200912月,因该申请再审案件仍无结果,钱朝魁来杭找潘华山,扬言要予以告发。201018日,钱朝魁如约来杭与潘华山见面。潘华山将钱朝魁带至其位于杭州市政苑小区的家中,采用石块猛击、扼颈等方法致钱朝魁当场死亡。之后,潘华山将钱朝魁尸体肢解,并将尸块弃于杭州至安徽公路两侧的河流、山地之中。  杭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潘华山为怕被害人告发而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潘华山杀人分尸抛尸,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潘华山杀害钱朝魁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杭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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