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不同户籍同命同价
一场车祸两名死者不同户籍
天台依据《侵权责任法》促成赔偿“同命同价”
■通讯员林华强刘海峰
近日,天台县成功调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由于车祸中的两名死者一个是非农户口,一个是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成了争议焦点。
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款法条,成为“同命同价”的关键法律依据。
最终,天台这位农业户口死者的家属,拿到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据悉,这也是台州市首例“同命同价”案。
案情:
丘某驾驶无牌号轮胎式装载机(该车无保险),自上海驶往浙江。8月6日10时40分左右途经104线天台县白鹤镇下西山大桥路段时,相继碰撞前方同向推人力三轮车前行的张某和徐某,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丘某在车祸中负全责。
交警在调查中还发现,两名死者户籍性质不同,张某是非农业户口,徐某是农业户口。而且,徐某已年过古稀,其妻系视力一级残疾,两个儿子亦是视力残疾人。于是,交警部门为徐某家属寻求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提出,依据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应该“同命同价”,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徐某的死亡赔偿金。
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调解,于8月18日达成书面协议:徐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190735.25元,丧葬费13740元,对家属补助10524.75元,三者合计21.5万元。
点评: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差别很大,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实现了“同命同价”的法律保障。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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