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使用商标不能维持其注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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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杭州油漆公司以该商标在 杭州油漆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08年5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9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物涂料商品上的注册。杭州油漆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连琴的销售行为仅为一次性的销售行为,未达到一定销售规模,在金连琴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限内进行了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与金连琴均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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