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履行告知检查梅毒患者清白遭质疑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0-9-27 19:04:57 点击数:
导读:(记者张晓敏通讯员王琪)-一位耄耋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在没有说明检查细项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梅毒确诊试验、梅毒血清反应”检查,造成患者被…

 

                   (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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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耄耋老人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在没有说明检查细项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梅毒确诊试验、梅毒血清反应检查,造成患者被同事朋友怀疑生活不检点,甚至导致老人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在经历一系列的荒唐遭遇之后,身心疲惫的老人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与医院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医院违反医疗伦理,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98月,80岁的李老先生因肝功能异常来到一家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就诊当天,医生在李老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梅毒确诊试验、梅毒血清反应等病毒筛查检查项目,为此李老先生交纳化验费165元。后来,李老先生到单位报销医疗费用时,被单位及保险报核单位告知此项检查属于自费项目,由此得知医院对其进行了梅毒筛查此事不胫而走,李老先生的同事、朋友以及老部下都纷纷询问,误认为老先生生活上存在不检点行为,更让老先生说不清的是,相濡以沫大半生的老伴因怀疑老先生有嫖娼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李老先生承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误解,一次次找医院协商,希望医院能给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遭到医院的拒绝。万般无奈,李老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为自己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推上被告席的医院则表示,为患者开具的检查项目均符合医疗常规,而且在患者交费时,医院为患者出具的票据和清单上都载明检查项目明细,同时在梅毒确诊试验、梅毒血清反应检查项目前还用符号注明,表明这项检查为自费项目,据此,医院认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李老先生主张的名誉权受损,医院表示,因为梅毒的传播途径不单是性传播,将梅毒检查等同于梅毒确诊,将梅毒确诊等同于嫖娼,是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导致,因此不同意李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悖医疗伦理,已构成侵权,造成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鉴于被告最终当庭表示口头道歉,原告表示接受,综合原告精神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连线法官

  医院违反医疗伦理侵犯患者名誉权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患者不是因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遭到损害而提起诉讼,而是以医院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赔偿。201071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中不仅保护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同时也充分保护了患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在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上确立了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责任,规定因未告知患者造成的患者实质性损害或精神性损害应当赔偿,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李茜介绍说,这起案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夕。但对于本案的审理,虽然不能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但可以借鉴该法的立法精神,从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医学伦理角度,认定了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从患者自主权应当充分得到尊重、一般人对梅毒筛查的普遍认识等基本伦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仅要符合诊疗常规,更要符合相应的医疗伦理,由此认定医院违反医疗伦理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患者名誉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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