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公共场所将“禁烟”

  发布时间:2011-3-28 8:09:59 点击数:
导读:违规者可予以罚款500至3万元  据新华社电卫生部昨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

 

 

违规者可予以罚款5003万元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昨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

  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说,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新版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等。

  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谢杨说,明确卫生部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是适应行政执法要求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趋势。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杨说:这次修订,从很多环节上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是根据以往的监督经验制定的,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自己的责任。

  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大处罚,目的是起到教育作用,加强实施细则的执行力度。谢杨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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