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提供考勤记录承担不利后果
小伟,20出头的江西小伙子,在宁波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打工。去年3月2日下午5点多,小伟骑着电瓶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九级伤残。小伟随后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小伟受伤属于工伤。但是公司不服,在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公司提出,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4点半,但小伟发生车祸时是5点半。车祸现场离公司骑电瓶车只需5分钟,由此推断,小伟下班后去做了自己的私事,而并非“下班途中”,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小伟说他是负责模具开发与制造的,加班加点很平常。
到底是几点下班?让考勤记录说话吧。但是公司称当天的考勤记录已经被销毁。
不能提供考勤记录,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伟的下班时间,那么公司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由此判决支持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小伟的工伤认定。
记者余春红:申请个工伤认定不容易,小伟多亏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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