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无牌车的协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4-13 9:16:15 点击数:
导读:《齐鲁晚报》梁策  去年5月9日6时许,金乡县两名协警张某、李某在街头协助交警执行违法车辆查处任务。一辆无牌摩托车被拦截后,驾驶员驾车逃跑。张某、李某随即驾驶先前查获的摩托车追赶。追至一丁字路口时,一辆…

《齐鲁晚报》梁策

  去年596时许,金乡县两名协警张某、李某在街头协助交警执行违法车辆查处任务。一辆无牌摩托车被拦截后,驾驶员驾车逃跑。张某、李某随即驾驶先前查获的摩托车追赶。追至一丁字路口时,一辆货车驶来,无牌摩托车驾驶员撞在货车上,头部、躯干部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无牌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李某两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代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车辆时超越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应当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明显不是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但他们确实是在代表国家执法 机关查处违法车辆。对渎职主体适用问题《解释》中提到: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 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可视为公务人员。 

  由于他们查处违法车辆时超越职权,违规追缉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两人犯罪前提是受雇用单位派遣,且没有主观恶性,两人也均得到被害者家属的原谅。参照以往类似案件,所以法庭判决两人免除刑事处罚,只负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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