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5-16 8:15:30 点击数: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