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章丢饭碗 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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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离岗、玩手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老王却自称是在寻找设计灵感。 老王在无锡一家电子配件公司从事模具设计工作。2009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每月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基数。 2008年4月,电子公司修订了公司奖罚制度,并经公司工会同意,予以公示。2009年9月,公司就奖罚制度等对包括老王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培训。该公司奖罚制度中的处罚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15分钟未满,含15分钟)无说明请假,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游戏、公司电话私用等与工作不符的事,可处警告处分。作业态度不好等引起产品不良、使不良品流出的可处记过处分。非法罢工、故意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有警告、罚款、记过3次以上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老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加班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被驳回。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且约定的数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支持老王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电子公司经民主程序制订的奖罚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老王称设计模具时并非设计错误,而是单位提供的稿件有误,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根据调查情况,老王作为资深设计人员,应当在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后进行设计,公司对其的处分并无不当。老王工作期间存在多次离开工作岗位、玩手机、打瞌睡等行为,工会也曾就此表现与其进行谈话,老王自称是在整理设计思路时为寻求灵感的辩解没有被采纳。最终,法院依法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刘家强) |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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