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报废摩托 出事故要赔偿
甘琴飞 郁菊红
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已到报废年限,因该车的汽缸和活塞已完全咬死无法修复,李某便将该车作价300元卖给了开摩托车修理店的王某,并在出卖时将原牌照拆下取回。随后,王某又将该车转卖给了收废品的外地人,但王某的修理店并无报废摩托车回收业务的资质。
不久,该车由他人驾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肇事者逃逸,受害人逐将李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报废的机动车应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报废车辆回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了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在这一起案件中,虽然李某和王某并非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他们也都觉得很冤,但他们的违法行为从一开始就给自己埋下了今后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隐患。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报废车辆应当如何正确处置呢?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该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可见,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律规定的部门申请处置报废车辆,才能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切莫为贪图一时的方便和小利,而招致今后不必要的损失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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