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判缓刑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先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先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刚才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先X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是纵观本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先X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xml:namespace>
第一、被告人先X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所在单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告人先X是余姚市杭州湾XX有限公司驾驶员,?xml:namespace>
第四、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在受害人抢救期间,被告人积极与公司领导沟通筹措医疗费并听从交警指挥随传随到,事发后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第五、被告人以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这次涉嫌交通肇事罪是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第六、被告人先X具有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先X是余姚市杭州湾XX有限公司驾驶员,所在单位已书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愿意对其进行监督、教育,愿履行帮教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先X是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先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先X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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