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汇款单要不回汇款
温岭市滨海镇某村的阮方称,2009年8月,他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向蔡娟账户共汇入16万元。本来这笔钱是他代蔡林还给蔡娟的,但2010年蔡娟起诉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娟不认可他代蔡林还债的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也没有认定他代蔡林还债的行为。为此,阮方起诉要求蔡娟返还不当得利16万元及支付有关的利息。
阮方向温岭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两份汇款单。
蔡娟则称,阮方汇入她账户16万元是事实,但这16万元是阮方偿还她的借款,而不是阮方代蔡林偿还的借款,要求驳回阮方的诉讼请求。
蔡娟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本银行的存折。她说,2009年3月4日她从银行取款40万元,将其中的24万元借给蔡林,其中的16万元借给阮方。
法院认定了阮方汇给蔡娟16万元的事实。但这16万元是否是阮方代蔡林还给蔡娟的,因阮方无法提供证据,蔡娟又不予承认,法院无法认定。
温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阮方的诉讼请求。阮方没有上诉,近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主张另一方取得不当得利,除举证证明另一方得到利益外,还须证明另一方得到利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此案中,阮方主张蔡娟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阮方。现阮方提供了蔡娟取得了汇款16万元的依据,仅证明因双方的交付行为蔡娟得到了利益,在阮方自愿交付的情况下,蔡娟收取上述款项,应推定为合法的交付。由此,阮方所举的证据仅证明对方“得利”,而不能证明其“得利”属“不当”,应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阮方能证明这16万元确是代付蔡林借款的,蔡娟是否应返还,也要看情况而定。蔡林若已自行偿还了蔡娟借款,蔡娟还不肯把16万元还给阮方,就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蔡林若未还16万元借款,而阮方的代还是自愿行为,蔡娟得到16万元不算不当得利,就不用返还。 (叶长杉)
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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