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索赔权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2-1-5 13:09:08 点击数:
导读:解放日报作者:陈琼珂工地上的男子被撞死后,提起索赔之讼的不是他的家人,而是他的工作单位,原因是双方已签下一份赔偿权转让协议。然而,这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并不能转让。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

解放日报   作者:陈琼珂

工地上的男子被撞死后,提起索赔之讼的不是他的家人,而是他的工作单位,原因是双方已签下一份赔偿权转让协议。然而,这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并不能转让。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请。

垃圾车撞死施工工人

200851515时许,某环卫所驾驶员付某驾驶该所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在闵行区顾戴路2000号工地内由西向东行驶。不料,车子突然将一名工人挂倒,血流不止。受伤者一周后不治身亡。死者苏某系河南来沪务工人员,生前是南声公司员工。经公安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环卫所支付3.5万余元医疗费。

死者已逝,提起索赔诉讼的并非苏某的家人,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南声公司,这是为何?原来,2008630,南声公司与苏某的家人签订一纸协议,约定由南声公司来追讨肇事方赔偿责任,南声公司一次性补贴苏老太等人50万元,苏老太等人放弃享有肇事方赔偿款的权利;协议生效后,苏老太等人无权向肇事方、法院及相关部门收款,一切由南声公司收款,无论索赔金多少,与苏老太等人无关等。协议签订后,南声公司很快支付了30万元。

20093月,南声公司起诉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04万余元,由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偿付,超出部分由某环卫所赔偿。

公司一审获赔95万元

经查,这辆中型自卸货车在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苏某自200731起在南声公司工作,并居住于顾戴路2000弄的工地上。苏某死后,留下年过七旬的老母、中度智障的妻子和两个幼子。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有效,在核算各项费用后,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支付南声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元,某环卫所赔偿南声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83万余元。两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某环卫所认为,南声公司与苏某亲属签订的索赔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苏某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问题。人保上海分公司则上诉称,南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起诉肇事单位及保险公司,请求撤销原判。

一纸协议损害他人利益

合议庭认为,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者的近亲属”,而用人单位并不在此列,南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具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虽然南声公司与苏某亲属就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已部分履行,但双方协议转让之债权,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转让

人身损害赔偿以“填平补齐”为原则。然而,南声公司协议给予苏某亲属50万元赔偿款,实际仅支付30万元,但南声公司索赔金额达100余万元,明显存在牟利目的,这种侵害受害人近亲属、侵权人、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因此,合议庭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至于南声公司已给付款项的性质,合议庭不作审查。

据此,合议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南声公司的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均由南声公司负担。(文中人物及公司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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