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试点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买卖有效

  发布时间:2013-6-10 10:56:02 点击数:
导读: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先行先试的温州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对助推温州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加强涉农审判工作具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先行先试的温州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对助推温州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加强涉农审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肯定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买卖效力,最具亮点。目前,各地法院多只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民房买卖合同认定有效。但该《意见》明确将农民房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法院不因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轻易地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意见》对农嫁女、入赘女婿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规定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同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意见》对温州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二、三产指标返回地安置纠纷等地方特有问题也作出规定,明确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二、三产返回地安置权益的互换、调剂等民事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也可予以保护。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董忠波  汤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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