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事假、病假、婚假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218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杭劳社薪〔200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带薪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口径问题。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资应以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资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计发。以上带薪假期间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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