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包提供劳务受伤代理被告减少赔偿

作者: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 沈建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4-7-30 10:42:48 点击数:
导读:原告陈XX以宁波某司法鉴定所的九级伤残鉴定书起诉要求连带赔偿15万元,代理人发现宁波某司法鉴定所的伤残鉴定书适用标准错误,根据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第2.9.48条是脊柱骨…

    原告陈XX以宁波某司法鉴定所的九级伤残鉴定书起诉要求连带赔偿15万元,代理人发现宁波某司法鉴定所的伤残鉴定书适用标准错误,根据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2.9.48条是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而原告陈XX伤的部位并不是脊柱,原告陈XX伤的是椎体压缩性骨折,应适用第2.9.51条: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而原告陈XX并不符合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的条件。因此,原告陈XX的伤不构成九级,代理人要求重新鉴定。原告考虑到重新鉴定可能撤销原鉴定且时间拖延很长,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3万元,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放弃连带赔偿要求,较好的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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