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警务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二)对执法过程是否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况。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第十九条
(一)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三)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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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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