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0-10-26 9:16:47 点击数:
导读: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责任——上海一中院判决存亮公司诉蒋志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2007年6月28日,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责任

——上海一中院判决存亮公司诉蒋志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7628,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亮公司)与江苏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恒公司)建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按约履行了7095006.60元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偿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0元未付。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因拓恒公司未进行年检,被常州武进工商局于20081225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现拓恒公司的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下落不明。该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中止执行。存亮公司遂起诉要求拓恒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并要求房恒福、蒋志东、王卫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存亮公司要求拓恒公司支付欠款及自2008412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理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但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拓恒公司三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存亮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91,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越峰 最高人民法院 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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